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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哪里的人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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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?#27861;#38498;?2、下落不明怎么离婚3、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管辖4起、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原因#27861;#38498;管辖

一、离婚一方下落不明怎么办?#27861;#38498;?

被告下落不明的,可以在原告所在地#36215;#35785;离婚。但需要原告提供被告下落不明。 确切证据。比如派出所。 证明或者其他经有关机关批准的证明材料。附: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: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#27861;#38498;管辖权;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;#27861;#38498;管辖权: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;

二、下落不明怎么离婚

法律分析:处理对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有两种方式。一是对方下落不明可以直接向人民群众走去。#27861;#38498;提起离婚诉讼。提起离婚诉讼时,被告下落不明,原告应当在其所在地管辖范围内。#27861;#38498;提#36215;#35785;诉讼可以。第二,对方下落不明满两年的,其配偶可以向人民群众提起诉讼。#27861;#38498;申请宣告失踪人员,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群众调解#27861;#38498;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#27861;#38498;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感情确实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、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;

(5)其他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的情况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经人民#27861;#38498;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三、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管辖

法律分析: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有关规定,一方提起离婚,只要被告下落不明,就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诉讼。但是,对于“被告下落不明”的定义,法律既没有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,也没有规定确认“下落不明”的部门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,证明方式多种多样,主要有以下情况:一方亲属或双方亲属,包括父母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;原被告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;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;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。采纳这些证明,但不能一概而论。由于个人情感因素较多,亲属和父母的证明容易自私,不宜采纳;单位出具的证明,由于单位与被告是工作关系,无法知道被告在工作时间之外的下落,被告可以选择单位工作,不应采纳证明;对于派出所和村(居)委会的证明,由于基层组织与被告的生活最为密切,有能力知道被告的下落,没有个人情感因素,证明其有效性,可以相信。因此,在立案审查阶段,原告在所在地#27861;#38498;#36215;#35785;离婚时,建议提供派出所或村(居)委会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。

法律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提起#27861;#38498;管辖权;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;#27861;#38498;管辖:

(一)对不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;

(二)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;

(三)对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诉讼;

(四)对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。

四、离婚案件被告下落不明原因#27861;#38498;管辖

法律分析:一般情况下,双方在中国有住所的,身份关系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提起#27861;#38498;管辖权。但是,如果被提及,如果被提及。#36215;#35785;诉讼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法宣告失踪的,很难确定其所在地。为保护原告的人身权益,原告住所地人民法律确定#27861;#38498;管辖权。本案中,被告离家出走多年,且未与家人及原告联系,难以确定被告现在所在地。

法律依据: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

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#27861;#38498;民事案件管辖第一审,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#27861;#38498;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:

(一)重大涉外案件;

(二)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(3)最高人民#27861;#38498;由中级人民确定#27861;#38498;管辖案件。

第十九条 高级#27861;#38498;管辖

高级人民#27861;#38498;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。

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#27861;#38498;管辖下列一审民事案件:

(一)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;

(二)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。

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人民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#27861;#38498;管辖权;被告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;#27861;#38498;管辖权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#27861;#38498;管辖权。同一诉讼中的几个被告住所和经常住在两个以上的人民群众中#27861;#38498;辖区内,各人民#27861;#38498;都有管辖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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